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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企业错过年审,认证机构全责,罚款8万元
2025-10-17   浏览:3次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具体如下: (一)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给XX(上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XXXX3E00022R0S、XXXX2Q00011R0S,颁证日期:2023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依据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 ”的规定,当事人应按要求不晚于2024年2月21日对获证企业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对XX(上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未按要求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已对上述证书进行了暂停处理并予以公布。 (二)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给武汉XXXX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XXXX3Q00042R0S、XXXX3E00023R0S,颁证日期:2023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依据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 ”的规定,当事人应按要求不晚于2024年4月14日对获证企业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对武汉XXXX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未按要求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已对上述证书进行了暂停处理并予以公布,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已对上述证书进行了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布。 当事人上述认证业务因财务未交接清楚,无法提供票据等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详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罚款金额: 80000元

没收金额: 0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