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机构目前暂未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关于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结合我机构实际,有以下几点疑问恳请总局领导予以答复和指导:
1、若我机构申请获得了境外认可机构(如IAS、A2LA等)的认证机构资质,且仅从事对外认证业务活动(即我机构仅对国外客户发证,或所发认证证书仅在国外使用,不在国内流通使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要向国内主管部门单位(国家认监委CNCA)申请获得认证机构资质?
2、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不管业务活动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否一定要先向国家认监委CNCA申请行政审批,审批同意方可开展认证活动?还是获得国家认可委CNAS的认可资质即可从事认证活动?
3、如果获得了国家认监委CNCA有关设立认证机构申请的行政审批(即获得了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资质批准),是否还需要继续申请获得国家认可委CNAS的认可资质,方可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答:
您好!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认可不是对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开展具体的认证活动是否需要认可,从其认证规则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