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要求对出口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属于全球首例,所以对相关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引发高度关注。
在CBAM法规即将进入正式实施期之际,2025年10月17日,《欧洲官方公报》又发布了对欧盟CBAM法规的修订法规,该修订法规已于2025年10月20日生效。
修订法规英文名为《REGULATION (EU) 2025/208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October 2025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23/956 as regards simplify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5年10月8日关于简化和增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2025/2083号法规》。
笔者仔细研读后,发现修订法规对CBAM法规做了重大修订,国内相关企业及政府部门需高度重视。
(一)规定免于缴纳碳关税的货物质量阈值
原CBAM法规没有规定进口货物免缴碳关税的具体货物量。修订法规规定,在初始时,一个欧盟进口商每日历年进口各类CBAM货物总量不超过50吨,可以免于CBAM法规义务,当然也无需缴纳碳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50吨不是一成不变的,欧盟会基于覆盖99%的隐含碳排放量原则,按照修订法规规定的公式准确计算出“单一质量阈值”(即豁免货物质量),在根据公式计算出的结果与原设定值相差超过15吨时,会做出调整。如果修订了这个“单一质量阈值”,则从第二年开始适用新阈值。
当欧盟某个进口商年度进口的CBAM货物总量超过50吨时,则需要为所有进口的CBAM货物缴纳碳关税,而不仅是超过50吨的部分。本要求适用于CBAM范围内的钢铁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化肥、水泥等4种CBAM货物。
这个变化无疑让出口量小的国内企业松了口气,很多企业可能因此而无需满足CBAM相关要求了。但是,这个50吨是基于欧盟进口商的,欧盟进口商可能从多个渠道进口CBAM货物,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自己出口的货物量计。生产并向欧盟出口这4类产品的企业,应该与欧盟进口商协定是否满足CBAM法规要求。当然,有了这个规定,国内企业可以在必要时找进口量少的欧盟进口商合作。
为了避免进口中断,该法规还规定:如果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在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了授权申请,则该进口商或间接关税代表可暂时继续进口货物,直至主管当局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二)欧盟进口商提交CBAM申报的时间
修订法规将欧盟进口商的CBAM申报时间推迟到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原来规定的申报时间是每年5月31日之前。这个修订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原来设定的5月31日之前不切合实际,时间太短使得欧盟进口商很难完成申报。因为计算货物隐含排放量的基础数据是上一年1~12月的数据,所以计算最早也只能从第二年年初开始,要在5月31日前完成隐含碳排放量的计算,然后申请并接受验证方的验证,收到验证方交付的验证报告后,将报告及其他信息传递给欧盟进口商,之后欧盟进口商再向CBAM注册簿提交所有信息完成年度申报,时间过于紧迫。特别是在采用实际数据计算排放量而不是用默认数据计算时,很难完成。改成9月30日后,应该可以按时完成。
(三)隐含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
修订前的CBAM法规要求隐含碳排放量必须优先采用实际数据计算,不可行才采用默认值计算。修订后,改为既可以采用实际数据计算,也可以采用默认值计算,企业可以自己选择。这也是一个重大变化。这样,企业可以综合考虑计算和验证成本,以及潜在的需缴纳的碳关税,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算方式。有的人可能觉得企业都应该选择用实际数据计算,因为这样得到的隐含碳排放量更小。但如果综合考虑计算和验证成本以及可少缴的碳关税,其实不一定,这与下面介绍的对隐含碳排放量验证的修订密切相关。
(四)隐含碳排放量的验证
用实际数据计算的排放量,修订法规规定还是要求需经认可的验证方验证,这个没有变化。但是,对于用默认值计算的隐含碳排放量,修订法规没再要求需要验证,这是一个合理的简化。因为用默认值计算确实没有验证的必要。这就可以为用默认值计算碳排放的企业节省验证成本,也无需收集隐含碳排放计算的基础数据,从而节约这方面的成本。所以,考虑到对隐含碳排放计算方式和验证要求的变更,企业应该考虑是采用实际数据计算隐含碳排放量,还是采用默认值计算。采用默认值,一般排放量结果会更大,但可以节省数据收集、隐含碳排放量验证的成本。针对这一点,国内企业可以跟欧盟进口商客户协商,确定采用哪种计算方式。
(五)已支付碳价的采纳
碳价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国内支付的碳税。修订法规规定,欧盟进口商既可以采用在货物原产国实际支付的碳价计算可以少缴的碳税,也可以采用货物原产国的默认年度碳价计算可以少缴的碳税。如果隐含碳排放量是采用默认值计算的,则碳价只能采用默认碳价,且无需独立人员认证。采用实际碳价时,需经独立人员认证。
相应地,法规同时规定,欧盟会从2027年开始确定并公布各个国家的默认碳价及其计算方法。国内企业也可以试着分别采用实际碳价和默认碳价计算可以减少的碳税,看哪种碳价可以减少更多的碳税,综合考虑独立认证需要的成本,确定采用哪种碳价计算。
(六)隐含碳排放量计算规则
修订法规规定,计算“复杂货物”的隐含排放量时,只有属于CBAM法规附件I中的货物,且原产于未被CBAM豁免的国家或地区时,才需要作为前体计算碳排放,不再需要另外制订实施法案规定各类货物的前体,这也是对法规的简化,对企业的实施层面而言无变化。
(七)货物隐含碳排放量默认值的确定方法
修订法规规定,当无法采用某个原产国的碳排放强度确定货物的默认值时,将采用其他向欧盟出口CBAM货物的国家中排放强度最高的10个国家的值确定。原版CBAM法规规定以欧盟最差的X%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US)设施的排放量确定。这个新值可能比原来规定的值会更高,意味着需要缴纳的碳关税可能更高。
(八)验证方资质获取
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需要有资质的验证方验证。原版CBAM法规规定所有EU ETS的验证方都是CBAM的验证方。修订后变为,验证方需要主动申请,获得认可后才能获得验证方资质。当然,原EU ETS验证方会被优先考虑。所以,国内企业找验证方时,要先查看验证机构是否具有CBAM验证方资质。
满足欧盟CBAM法规的建议
针对欧盟CBAM法规特别是新修订法规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帮助国内企业及其欧盟进口商少缴碳边境税:
一是按照欧盟即将出台的方法,分别建立CBAM法规覆盖的积累产品的国家平均隐含碳排放量的默认值。这些值在能够获得欧盟认可的前提下,越低越好。如果国内没有建立这个默认值,欧盟将采用向欧盟出口CBAM货物碳排放强度最高的10个国家的平均值作为我国的默认值,那样中国企业会很吃亏。
二是在建立国内碳价机制时,要考虑企业在国内支付的碳价符合CBAM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样,部分碳税就在国内缴纳了,相应交给欧盟的碳税可以减少。虽然少缴的碳税是帮欧盟进口商省的,但这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关注欧盟如何确定中国的默认碳价,采取一切措施与欧盟交涉,确保欧盟不会将中国的默认碳价定得低到不合理。
四是电力排放方面,虽然钢、铝产品消耗的电力排放无需纳入碳排放计算,但化肥、水泥消耗的电力仍需要纳入。现在欧盟临时的规定只接受设施内发电或直联电力可采用实际数据计算碳排放,但我国政府应该据理力争,让欧盟接受中国“绿证”。如果欧盟不接受中国的“绿证”,企业将只能采用全国电网的电力平均排放系数计算隐含碳排放量,结果会高很多,这对购买绿证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会打击企业对“绿证”购买的积极性。其影响将不仅涉及CBAM法规覆盖的产品,对电池产品以及将来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SPR)覆盖的大量产品,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是降低碳关税的根本途径还是降低产品碳排放强度。政府可出台政策进一步支持生产和供应更多的可再生能源,推广先进制造工艺技术。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杂志 2025年第12期